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六大行業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比例超過50%),即可享受加速折舊新政,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在保持總體平穩運行的同時,制造業投資增速有所下滑,對當前穩增長調結構造成了很大壓力。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9月24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方案。10月20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對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本次公告對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一系列問題加以明確,統一了政策口徑、明確了后續管理要求。
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加速折舊涵蓋了生物藥品、專用設備等5個制造業和軟件信息技術服務業都是國家鼓勵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按照《“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到2015年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到8%左右,對產業結構升級、節能減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業等帶動作用明顯提高。
該負責人提出,我們也要看到,企業自身投資能力不足、資本市場支撐力度不足、外部融資成本高等因素嚴重制約了企業轉型升級。稅務總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在經濟轉型和企業發展過程中,有效緩解企業資金壓力,鼓勵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和研發投入,這是國家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等政策內容,凸現了國家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政策導向。
同時明確企業用于研發活動儀器、設備的范圍,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如果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的,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為鼓勵企業研發,公告明確,企業新購進的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按新政策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考慮到小型微利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較少,為使完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業,公告規定,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