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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稅務登記不再需要提供生產經營地址等資料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4/8/7


南寧市國稅局創新服務,推進稅務登記便利化,簡化資料提供,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不再統一要求納稅人提供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等場地的證明材料和驗資報告。小編重新整理了新辦、變更稅務登記證需要攜帶的資料,一次性告知大家:

 

新辦稅務登記需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個人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除外;分支機構提供總機構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固定電話及移動電話);

5.納稅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總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機關為國稅或地稅);

6.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財務負責人及辦稅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投資方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投資方為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8.公章;

 

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供資料

1、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

1)變更前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后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4)《發票領購簿》、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涉及的提供)。

5)變更相應項目的還應提供:

法人、負責人變更:應提供新法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固定電話及移動電話);股東、注冊資本變更:應提供新的股東決議書、公司章程原件和復印件;投資方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投資方為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分支機構變更時,若總機構已經變更,還應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公章。

 

2、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本或副本);

3)《發票領購簿》,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涉及的提供)。

(4)公章

 

特別提醒:

1.以上資料出具原件同時提供復印件,復印件寫上與原件相符、經辦人簽名、簽日期并加蓋公章;申請書、復印件要求用A4紙,字跡清晰。

2.如有其他需說明的情況,可提交企業書面申請書予以說明。

注:上述資料的原件核對后退回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