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電信業如何繳納增值稅(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提供電信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對于電信業來說,自6月1日起,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成為新的課題。接下來的幾天小編將通過舉例加以說明。
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的涉稅處理
案例
甲電信集團某分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6月,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2220萬元;出租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取得價稅合計服務收入555萬元;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取得價稅合計服務收入888萬元。另外,該分公司在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還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給客戶提供基礎電信服務價稅合計333萬元。已知該分公司當月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200萬元,且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那么,該分公司2014年6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
依照財稅〔2014〕43號文件規定,電信業提供基礎電信服務,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在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該分公司2014年6月應申報繳納的增值稅(2220+555+888+333)÷1.11×11%-200=1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