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避免六個誤區(二)
誤區三:小型微利企業有收入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對“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有規定,包括從事行業范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標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也就是說,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沒有收入標準的要求。
誤區四: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有明確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限定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為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也就是說,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