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避免六個誤區(一)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將6萬元從2014年起上限提升到10萬元,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過程中,需要規避六個誤區。
誤區一:小型微利企業中的核定征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2014年及以后年度,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誤區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同,屬于不同稅種的納稅人分類,且認定和分類標準也不一樣。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增值稅納稅人是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沒有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一定就是企業所得稅規定小型微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