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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小型微型企業優惠政策解讀
作者:未知    文章來源:未知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1/12/27


    小型和微型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引導和幫助小型微型企業穩健經營、增強盈利能力和發展后勁,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相關優惠政策,現就這些政策進行簡要分析。
   一、小型微型企業的定義
  要掌握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我們首先要了解何為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這一概念來源于《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中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規定進行劃型。可見小型微型企業的分類不但適用于企業,同樣也適用于個體工商戶。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
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中,對小型微利企業做出了具體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小型微型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主要有兩點區別。
(一)是適用對象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適用范圍不但包括一般企業,還包括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適用對象要比小型微利企業廣泛。
(二)是劃分標準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是根據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這三項指標來劃分的,而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指標包括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如工業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可見,即使針對同一類企業,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的標準也完全不同。
二、營業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蘇財稅〔2011〕35號)對此做出了進一步規定:營業稅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萬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從2011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即使是同樣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政策與之前規定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延長了優惠政策執行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在年初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延長至2011年年底,而財稅〔2011〕117號文則一次性將優惠政策又延長了4年。二是擴大了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適用范圍從原來規定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擴大至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仍然有效,因此,雖然財稅〔2011〕117號文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對象仍必須是查賬征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四、印花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而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五、其他優惠政策
《財政部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字〔2011〕104號)規定,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而根據財稅〔2009〕99號規定,通知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常見問題解答
1、某個體工商營業稅戶,原月定額為25000元,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后,是按5000×5%=250元繳納營業稅嗎?
答: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按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因此,25000元的定額超過了規定的營業稅按期征收起征點,應按25000×5%=1250元繳納營業稅。
2、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3、非居民企業是否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