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另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年第156號)的規定,專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因此,發票應在發生了經營業務且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
但對于出口企業來說,由于出口發票并未完全統一,加之出口貨物勞務等稅收政策不同,也會影響到發票的開具時間。

目前大部分地區對于出口貨物勞務及零稅率服務,都規定要通過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即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來開具普通發票,只有個別地區采用自制發票,如北京地區。
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服務,根據享受的稅收政策不同,發票開具應按如下進行:
1.享受退(免)稅的出口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因此對于享受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票應在出口后按企業會計準則或小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的當月開具出口發票;
2.享受免稅不退稅的出口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規定,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的次月或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辦理免稅申報。
因此對于直接享受免稅政策的業務,出口發票是在出口或業務發生月份開具發票
3.對于出口需要征稅的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因此應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進行開具,即如果哪個月份達到了納稅義務就需要在該月開具。
4.原享受退稅、免稅后期需要征稅的業務
由于前期已經按退稅或免稅政策開具了發票,在后期達不到退稅條件而需要改為征稅的業務,不需要重新開具帶稅率的發票(為了報表申報匹配,也可以沖減原發票再按適用稅率開具新發票)

在實務中,多數企業是直接按出口月份填開發票,即哪月出口的在哪月開具;對于月底出口的,由于涉及到跨月,出口企業并不能確定當月是不是出口了的,也允許跨月開具;
另外注意:對于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普通發票的,實務中應注意盡量開票與增值稅申報時間一致,如果在未開具發票就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在以后在開具發票時,需要對前期按“未開具發票”申報的銷售額進行沖減,會導致比對不符進而需要去稅局大廳手工填報;對于自制發票的地區,自制發票對時間上沒有要求,因為該發票企業自行打印時間,出口企業可隨時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