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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
作者:未知    文章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7/7


今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規定了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回答如下:

  

  一、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6號公告僅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二、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能否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稅務部門和有關方面已經并還將進一步采取措施,為企業開具發票提供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