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范異常價格申報和投資者誤操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全國股轉系統將對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價格應當不高于前收盤價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盤價的50%。超出該有效價格范圍的申報無效。
二、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無前收盤價的,成交首日不設申報有效價格范圍,自次一轉讓日起設置申報有效價格范圍。
三、本通知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遇有規則不明或其他未盡事宜,請及時與全國股轉公司聯系。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