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1號
南寧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的公告
為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切實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及其所轄縣(區)國家稅務局實施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是指在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相關人員未采集的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實和確認。
納稅人相關人員是指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領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委托授權的稅務代理人或其他人員。
二、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提供以下相關人員信息資料,國稅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領用人或被委托授權的其他人員,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納稅人相關人員應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
稅務機關采集人員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件信息、聯系電話(移動電話)、指紋信息、人像信息以及稅務代理合同(協議)、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三、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人員必須是在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的人員。
四、南寧市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納稅人相關人員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2016年5月1日以前已經首次辦理了涉稅事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其余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時間另行通知。
附件:南寧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的公告解讀
南寧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3月24日
公告〔2016〕1號附件
南寧市國家稅務局關于
稅務登記信息實名采集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背景
切實轉變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理念,充分認識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精神實質和內在聯系,創新管理手段,在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納稅人辦事的同時,加強事后管理,推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
二、制定目的
進一步厘清征納雙方責任,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堅決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確保簡政放權成果落到誠實守信的納稅人和辦稅人員身上。讓守法者盡享優質服務,讓違法者無處遁形。
三、適用范圍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各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以及納稅人的辦稅人員使用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時,適用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四、信息共享
為減輕辦稅負擔,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將通過信息共享的方式,交換辦稅人員身份信息。辦稅人員可以在南寧市國家稅務局任何辦稅服務廳進行身份信息采集,辦稅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就近、就便選擇采集方式。
五、業務范圍
原則上,納稅人全部涉稅事項均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將按照采集程序最簡的原則,結合信息化建設進度逐步實行。
六、辦稅人員變更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發生變更后,或者委托、授權到期后,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辦稅人員的變更、刪除,確保在稅務機關登記的辦稅人員信息準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