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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關于規范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地方稅費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8/30


稅總發〔20161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進一步加強地方稅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現對規范國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地方稅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本原則

 

代開發票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先征收稅款、再代開發票的有關規定。

 

二、征收方式

 

地稅機關直接征收。對已實現國稅、地稅辦稅服務廳互設窗口,或者國稅與地稅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合作辦稅模式的地區,地稅機關應在辦稅服務廳設置專職崗位,負責征收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環節涉及的地方稅費。

 

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對暫未實現上述國稅、地稅合作辦稅模式的地區,地稅機關應委托國稅機關在代開發票環節代征地方稅費。

 

三、具體事項

 

(一)代征范圍

 

委托國稅機關代征的,國稅機關應當在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增值稅,并同時按規定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

 

有條件的地區,經省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協商,國稅機關在代開發票環節可為地稅機關代征資源稅、印花稅及其他非稅收入,代征范圍需及時向社會公告。

 

(二)票證使用及稅款退庫

 

委托國稅機關代征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在《委托代征協議書》中明確稅款解繳、稅收票證使用等事項。

 

國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發票,如果發生作廢或者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等情形涉及稅款退庫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為納稅人做好稅款退庫事宜。

 

(三)情況反饋

 

納稅人拒絕接受國稅機關代征稅款的,國稅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委托方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加強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地方稅費工作是滿足營改增地稅機關征管范圍調整以及地稅發票停止使用后加強稅源管理、保障地方稅費應收盡收的重要手段,是落實《方案》,推動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深度合作的重要內容。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其現實意義,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和相關部門的配合,不斷優化整合征管資源,立足當地實際確保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地方稅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合作,統籌協調

 

各省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協同配合,制定本轄區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辦法,指導基層稅務機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做好宣傳解釋、督導檢查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并就委托代征的具體范圍聯合向社會公告。要建立定期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新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創新做法、先進經驗并加以推廣。

 

() 信息支撐,減輕負擔

 

各省稅務機關要按照提高征管效率、節約行政資源、方便納稅人辦稅的原則,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簡化環節,解決納稅人多頭跑、跑多次的問題,切實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請各省稅務機關于20161031日之前,將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