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并增值稅征收率實務操作(一)---政策規定
政策規定
(一)下列事項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3、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四)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